|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将领《再就业优惠证》 (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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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5 09:07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下半年开始,哈尔滨市将陆续为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首先要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进行认定,认定工作预计在6月30日前结束。
据了解,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城镇其他集体企业是指除厂办大集体以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市区内的中直、省属、市属集体企业的性质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属集体企业性质的认定,由区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域内所办集体企业性质的认定。厂办大集体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认定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有关程序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将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样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将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两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还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除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享受其他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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